借全面依法治国东风启动宗教立法
发布时间:2024-03-06 03:02:55作者:僧伽吒经全文核心提示:2015年12月12日下午,由凤凰佛教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联合协办的新媒体论坛“宗教与法律四人谈”在重庆华岩寺举行。此次论坛集结宗教界与学术界权威意见领袖各四人,剑指前沿核心议题——“宗教立法还远吗?” 这场对于宗教立法问题的全面观照与思考,纵深宽广,酣畅淋漓,仿佛智慧风暴来袭,让宗教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热恼与纠葛暂得舒缓。以下是原中国佛教协会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佛学院教师徐玉成老师在“四人谈”现场的精彩谈话,特此辑录,以飨网友。
四人谈现场
徐玉成
支持制定宗教基本法,理顺本末倒置现状
1982年3月发布的中发【1982】19号文件,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载明——‘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这是我国解放后第一次提出要在宗教方面进行宗教立法。这中间有三个限定,一个是按照法律程序,一个是充分协商,还有一个是切实可行的、不是敷衍了事的。
在现在来讲,由于种种原因,1990年宗教会议提出要加强对宗教管理。1991年2月5日中发【1991】6号文件出台(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里边就讲到“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这里有个本末倒置的问题,比如说宪法是爷爷,宗教基本法是儿子,宗教行政法规是孙子,现在有了爷爷即有了宪法,但是没有儿子,然后就有了孙子。应该是先有了宗教法才有后面的宗教行政法,如果是先有了行政法规再来制定宗教法,是有点本末倒置的。
我的观点是支持制定宗教基本法。现在已经有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我的想法应该是有了爷爷、有了儿子,才有孙子,有一个理顺的关系。如果没有宗教基本法,那么实际上行政法规在设定以后,权利和义务都没有依据,因为宪法是没有规定详细的权利义务的。所以我主张制定宗教基本法,来改变现在这种本末倒置的情况。
全面依法治国不包括宗教领域就说不上“全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给我们很大的信心,这个“全面”应当包括宗教领域,如果不包括宗教领域就说不上全面。其他方面都是比较开放、比较开明,在宗教领域如果还是游离于依法治国之外,那就是很大的缺陷。还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方面都依法治国了,却在宗教方面还是一个行政法规在运行,这就很难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立法通过以后,从政府部门的角度讲,可能会感到不如以前好管了,此外还会伤及一些部门利益。有一次我到有关部门询问,说现在宗教法有什么消息吗?回答说有的部门想立法,说“现在按照《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不过瘾,通过立法要好好管一管”。
我们现在就想通过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使宗教领域真正制定一部保护宗教信仰、宗教团体的一部法律,使宗教领域迸发出更大的力量。李克强总理提出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要放开搞活,还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宗教也可以作出贡献;我们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宗教也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但现在有很多政策法规设置了障碍,使之放不开,所以我希望能够制定一部真正的宗教信仰法律。
宗教法应该具有一个民法的特征,日本《宗教法人法》就是民法的特征。日本立法规定宗教团体可以按照该法成立宗教法人。但是在日本的“立法实施法”里就讲,宗教法人暂时不适应“立法实施法”。在宗教领域,不需要有回报,只给人一种精神的安慰,日本以此为出发点制定了一个《宗教法人法》,就是宗教法人按照这个法律来运营其神圣事业。为什么说这是一个民法特别法呢?日本的《宗教法人法》第一条第二款首先说关于法律的任何条款不能解释为对宗教的干涉。第二条就是行政主管没有对宗教有任何调控管制的权力。他们还有宗教法人“审议会”,在审议是否是法人的时候,政府部门不能干涉。这是一个民法的特点,不是行政法,政府的行政权力不能干涉。
佛寺所有权问题亟待正确理解和深入研究
我们的国情之一是人们对宗教还存在偏见,尽管理论界做了很多澄清,但人们的阴影还没有消除。
我们国家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从秦始皇的时候就有法律了,一制定法律就要管宗教。此外在所有制问题上,基督教、天主教教堂都是归教会所有,而佛寺却是社会公有或者说国家所有,到现在都没有改。我认为50年代讲佛教为社会所有,是因为它的公益性特别强。所有权在国家,但使用权在佛教,佛教界的使用权、占用权也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有人说我们的寺庙是国家所有,跟西方一些国家不太一样,这种研究是有问题的。如今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还有不少学术研究机构都在关心这个问题。要通过积极的宣传和动员,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这个问题。
将政策之治上升为法律之治,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立法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但宗教立法不是给宗教的一种特殊权,它是通过宗教立法把宗教信仰的权利赋予给宗教主体。从现在的政策、行政法规来看,是不足以保护现代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呼吁宗教立法,是宗教界在过去25年曲折经历的一个教训。因为对宗教工作长期只有政策之治,缺少法治,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宗教界希望通过制定一部宗教法或者宗教保护法,把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党在宗教问题上一系列成熟的正确政策,通过立法转变成国家意志,使政策之治变成法律之治,使党和国家的正确宗教政策法律化、固定化、稳定化,使其在宗教问题上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举个例子,扬州大明寺在1986年4月份鉴真和尚的像回国供奉时有幸再度开放,然而在供奉结束以后,文物部门就把宗教寺庙关了,要落实宗教政策十分艰难。到1987年有人提出佛教是封建迷信,甚至用“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个提法。所以当时就想能够立一个宗教法,不因人为因素改变而改变,让保护宗教自由的宪法原则比较长期稳定的贯彻下去。
1991年中央6号令授权“国务院领导组织抓紧统筹制定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却没有提及“与宗教界人士综合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可想而知在制定法规过程当中是不如人意的。现在的《宗教事务条例》执行了那么多年,看来问题还是很多。我们想宗教界能不能借“全面依法治国”的东风,来推动宗教基本法制定,目的就使宗教界的权利得到稳定巩固,因为我们国家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尊重他的宗教信仰就等于尊重他的民族,宗教是非常重要的,国际关系中宗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上述介绍主要是让大家对宗教立法的历史有一个认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当然宗教也不能例外,要及时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