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运法师:佛教与民主
发布时间:2024-10-26 03:00:39作者:僧伽吒经全文经过政府早前第一阶段的民意咨询,以及最近的人大立法定出框架,引起社会各阶层不同的议论与诉求,连日来社会上争取“民主”的各种“和平抗议”活动,如游行、罢课、乃至“去饮”等等,全城人民高度关注。“民主”往往令很多人怀着美好的憧憬与向往,可是,我们不妨扪心自问,有没有真正思考过,何谓“民主”?
民主(Democracy)一词源于希腊文的“人民”(demos)或“人们”(people),是指赋予人民最高权力的政治体制。所以,它实际上以一个政治词汇,我们的先辈把这个词汇翻译成中文的时候,想到了民、主二字的结合,可见他们对在政治上希望打破专制制度的渴望。民主,从翻译为汉字后的字面上看,可以理解成“民为主”,用我们通常的话讲,就是“人民当家做主”。而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就是由多数人通过会议、协商等的方法,来决定国家政策的政治生活形式。正如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Lincoln)提出的论点,民主就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因此,自由与民主常被交替着使用,但其实两者并非同义词。民主是自由的完整概念与原则,但也包含历经长时间曲折历史之后,形塑而出的常规与流程。民主就是制度化的自由。所以,生活于民主社会中的人民必须担任自由的守护者,必须依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中的主张找出自己的路:“认同人类所有人均享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平等与不可夺取的权利,这正是全球自由、公平、祥和的根基”。
试问,今天我们在追求社会民主的同时,是否对上述观念有正确的理解、认识与把握?
一、佛教的民主思想与制度
八十年代一位美国的社会科学家到斯里兰卡去调研,无意间接触到佛教内典,看到了其中有关“羯摩制度”的阐述。回国后写论文时惊叹地表示,我们现代社会数代人所创立和争取的立宪、议会、选举等社会先进的民主体制,印度时代的佛陀,早在二千五百年前的佛教僧团内就已成功地推行了。此举不得不令一向自以为是的西方人对东方的宗教文化重新刮目相看。
民主对佛教来说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我们可以看见,在原始佛教时期,佛陀就力倡民主政体和教团内的民主制度。
佛陀时代的印度,存在着两种政治体制,共和制和君主制,其中的共和制是雅利安部落体制的延续;部落首领称为“王”,由“议事会”选举,部落大事由“人民大会”讨论决定。因此部落政体具有共和制性质。另一方面,许多部落政体在其后的演变中,出现了君主集权政体。面对当时依然存在的共和政体和日益强大的君主政体,佛陀明显地赞赏前者。因此,当君主制的阿阇世王想攻打共和政体的跋耆国,派大臣来向佛陀咨询时;佛陀指出,跋耆国的政体和政策有七个优点,从而使他们立于不败之地。这七个优点就是有名的“七不煺法”:第一、数相集会,讲议正事。第二、君臣和顺,上下相敬。第叁、奉法晓纪,不违礼度。第四、孝事父母,顺敬师长。第五、恭于宗庙,致敬鬼神。第六、闺门真正,言不及邪。第七、宗事沙门,敬持戒者。
(见《中阿含.雨势经》)第叁至七条为尊重传统、尊重长者、尊重妇女、尊重神灵、尊重圣贤;而第一、二条正体现了共和原则,即国家事务由全民会议决定,全民会议谋求的是意见一致,进而能行动统一。
二、佛教僧团的建立与民主原则
上述的“共和原则”,其实就是今天的“民主原则”。而佛陀的僧团组织大体上亦以这样的民主原则来建立,其主要特征为:原始佛教的僧团是由各地方小组组成,而各小组均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在分散的教团之上,除了在世的佛陀本人和他所传的教义与戒律外,并没有设立更高的权力机构。僧团的活动方式,凡有集会,该区域内的僧人必须全体出席,如在疾病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转达意见及代理投票,但必须同时无条件地接受会议的决议。会议的决议须一致通过,才能生效。因此,僧团内部必须尽一切努力调和、折衷不同意见,以达成全体的统一。
由此可见,佛陀理想的社会制度是民主平等的体制,可是这一理想并未能在社会上推广、成为整个社会的根本制度,因此,佛陀只能在教团内部建立起来。
(1).“六和敬”与“羯摩”制度
由于当时印度四姓阶级造成了社会上极度不平等的现象。因此,伟大慈悲的佛陀,特别提倡民主,在教内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羯摩制度”。佛陀规定,一大范围内的僧侣要以“六和敬”(身和共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为共住规约,舍弃一切出家前因社会地位不同而养成的阶级观念。凡僧中事皆要作法成办,民主管理,即根据僧事的重要性采取全民公决或有限代表制来协商处置,这样的议事形式有布萨、羯磨、灭诤、说法等四类,其中,羯摩是使生善灭恶的作法,行于授戒、说戒、忏悔、结界及各种僧事的处理。
作“羯摩”时,首先推举出一位羯摩师(上座长老),也就是羯摩和尚主持会议。羯摩师首先请大家就这个羯摩的本身是否如法进行认定,例如,参加这个羯摩的人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有相应的资格;应来及未来者是否因合理的理由而请假(说净)。还有参加羯摩的人数和羯摩所处的地点是否合法。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都具足圆满,而又无一“别众”持异议时,真正的羯摩才能开始。羯摩事务根据羯摩的内容和对象分别有人、事、法等不同。例如有时是为了分供物,有时为了给某人受戒或为了处理犯戒的比丘等。佛制羯摩法共一百五十八种,经中称为“二十楗度”。
而当受戒时,正授由羯磨和尚开导受持戒法的意义,并行叁番羯磨,一一问以:“僧集否?”受戒者答曰:“僧已集。”再问:“和合否?”答曰:“已和合。”复问:“尽形寿能持否?”答曰:“依教奉行。”始为证盟受戒。可见,“和合”与“统一”是僧团的根本要求。
羯摩又分成一白一羯摩,一白二羯摩,与一白叁羯摩等叁种。一白是指由上座长老诵出提议内容,之后,如果僧团全体沉默,代表一致同意,称为一羯摩。而同样内容进行两次羯摩,称为一白二羯摩。同理,通过叁次羯摩仪式,则称为一白叁羯摩。上座长老将羯摩事由叁白告众,然后就处理结果征询大家的意见。众中若有多人乃至一人对处理结果持反对态度者,此事亦复不能成办,改作它议。若有人无理反对者(故意捣乱)可先将此人摈出,羯摩继续进行。最后必须得到一个百分之百的圆满答案,这个羯摩才算结束。
另外,还有在僧团安居期间(印度,雨季农历四月至七月),每半个月,由羯摩和尚召集僧团,作布萨羯摩。先由上座长老诵出波罗提木叉戒本,提醒僧侣不要违犯戒律,并要求僧侣自我反省,举出不正当的行为。有违反戒律的僧侣,可以在此时向大众忏悔,接受僧团的处分,这称为诵戒,或布萨。接着,僧团成员可以举出自己对戒律的疑义与看法。由上座长老判断,并经过僧团成员的一致同意,由大众自行决定戒律应该如何制定与施行,通过的新戒律就由僧团共同遵守,形成新的学处。
由此可见佛教僧团“羯摩制度”所体现的民主、平等、自由的精神。
(2).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
从佛陀一生的行事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本身就是一位救世济人、关心政治的宗教家。他在去世前的最后一刻,特别叮嘱弟子们说:要以戒为师。要依法不依人。不要依据文字表面的意思,要依义不依语。要依了义,不依不了义;契入实际的是佛法,不契入实际的是非法。要依智不依识,主观客观统一的是佛法,出于个人主观意志的是非法。这就是佛教的“四依止”。
而佛陀在去世前还说了一句话很重要的话:请大家检查你们的老师──佛陀,我还有什么缺点?我一生讲经说法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吗?
慈悲的佛陀,确确实实是一个彻底奉行民主的伟大导师。
此外,佛陀入灭后,僧团遵循佛陀所制定的会议法,配合时代演进的需求,渐渐发展出许多不同类别的会议。例如,僧团不仅对内召开会议,达成共识,甚或与信众一同集会,举行四众弟子皆得参与的会议。
乃至佛弟子为了让正法久住,先后多次结集佛陀的教法。第一次是在佛陀入灭后的第一年夏天(约公元前四八五年),以大迦叶为上座,阿难诵经,优婆离诵律,在七叶窟中举行第一次结集,因为有五百大阿罗汉参加,称为“五百结集”。之后陆续又有“毘舍离结集”(或称“七百结集”)、“大众部结集”(又称“窟外结集”),以及在摩揭陀国华氏城举行的“第叁次结集”,直至佛陀入灭后四百多年所作的“第四次结集”等,每次结集,莫不是取决于大众的意见,这些都是佛教民主思想的体现。
今日社会需要怎么样的民主?
(1).民主的自我定义
我们必须要清晰,民主不止是一套特定的政府制度而已,还包含一整套的价值观、态度与常规──在全球不同的文化与社会中,可容许有不同的型态与表现方式。
民主的本质在于根本的原则,而非统一的实行方式上。所以,民主可以有不同层次的自我定义与阐说:1.民主是一种由全体人民直接或间接选出代表,来执行权力、负担义务的政治制度。
2.民主依循“多数决定”与“个人权利”的原则,保障在制度上不得出现中央集权的政府,将政府权利下放至地区与地方层级政府,且各级政府必须尽最大可能为人民服务、回应人民的需求。
3.民主政体了解本身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要保障基本人权。如言论与宗教自由;在法律之前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拥有组织与参与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机会。
4.民主制度必须定期举办自由、公平选举,开放给符合投票年龄的公民行使投票权利。
5.民主制度下的人民不止拥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政治系统的运作,也藉此体制保护本身的权利与自由。
6.民主社会必须重视包容、合作、妥协的价值。
以上所列,都是今日社会人民希望实现的民主。但民主是一种社会生活状态,而不是简简单单的一种制度,要达到民主的状态,制度并不是最关键的因素,最关键的因素是人。正如印度着名民族领袖甘地(MahatmaGandhi)曾说:“无法包容的本身、就是一种暴力,也是真正民主精神成长的障碍。”人的素质和觉悟没有达到一定高度,仅靠制度,并不能得到真正的民主。
(2).真正的民主由“人”来决定
社会上,关于民主,有着以下这样的一个故事:
故事传说发生在中国。几个穷光蛋,本来一无所有、穷困潦倒。一个偶然的机会让他们共同承包了一大片树林。为了有秩序的开发这片树林,几个人在一起签订了一份叫做《六月草公约》的协定,规定每个人在自己划分的片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数量伐木,并且按照一定的周期补种树苗;如果有人违约砍伐,众人有权合力将其逐出林子。于是,大家开始齐心协力、努力工作,几年下来,大家赚了不少钱。
可是慢慢地,问题出现了,乙发现甲趁夜里偷偷的把木材砍来卖钱。但是,随后乙并没有按照《公约》的规定集合大家,把甲逐出山林,乙反而在第二天夜里也开始学甲偷偷的伐木,不久,乙的做法又被丙发现了,于是,丙也开始偷偷伐木。如此类推,最后所有的人都把《公约》的事情抛诸脑后,疯狂地抢伐树木,也不用偷着、掩着了。山林的树木很快就被伐光了,而新的树苗还没有长起来。最终,几个人又变成了穷光蛋,黯然的离开了这片光秃的山林,思考着他们下一步的去处。
故事这样的完结,似乎让人有点难过。不管故事的真实与否,它让我们意识到一个问题:民主这东西有时可能并不管用。为什么?因为民主只是一个形式,不同的人得到的结果可能不一样。很多时候,人们只得到民主之形,却没履行民主之实,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们身上还缺乏一样东西,就是契约──遵守制度的精神。这是现代社会公民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由于不具备这种素质而强行去追求、去争取,结果就无法享受民主的果实,使民主变得空泛、没有意义。
现时一些欧美的国家,虽然形式上推翻了专制政府建立了民主制度,可是我们看到这些国家反而比以前更加混乱,人民并没有因为民主而得到幸福。为什么?因为在人的素质没有达到一定标准,人们并没有形成契约意识的时候,强加的民主可能变成动乱的代名词。
民主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由自动自觉到自发的过程。民主的过程,是一个整体社会人民素质普遍提高的过程。在缺乏民主的国度里,想设计一个完美的制度,从而一蹴而就的达到民主的状态,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在这样的国度、社会中,首先最重要的,应该是做好民众的思想启蒙工作。这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能要通过一代人或几代人的努力,人的思想开始觉悟了以后,才会逐渐的付诸实行;所以,民主形成的过程,是不断争取、不断妥协的过程。一切合理、合情、合法的制度,会在这个过程中自然而然地逐渐被修复,逐渐被完善,最终达致一个臻于完美的制度。
从历史上看,我们不难看到西方各国,英国有英国的制度,美国有美国的制度,各国的民主制度,具体的内容可能不一致,但达到民主的状态,基本都是通过上述的过程。因此,归根到底,一定是先有人,后有制度;如果非要反过来的话,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结语
从佛教的民主、平等思想与和合、无诤的僧团制度,我们可以看到佛教作为济世利人的宗教,其所关心、关怀的不仅是出世间法,而更是世间法。如《华严经》第叁十四〈入法界品〉中大光明王说:“我治国之道,在于使人民修心。”表示政治的崇高理想是在于使人民遵从正法,提升精神生活。同经又说:有贫穷的人到来时,常开库藏,让他们恣意取之,然后劝戒他们远离一切恶。这里提出了极有意义的政治哲学,即必须先使人民足食,才能劝人民弃恶。
而在《长部经》中说,惩罚并不能抑止暴行,反之,佛教倡议要芟除罪恶必须改善人民的经济状况,应当为农人提供稻谷种子和农具,为商贾提供资金,对雇工给予适当工资。当人民都有了能够赚到足够收入的机会,就会感到心满意足,无有恐怖忧虑,结果就能国泰民安,罪行绝迹了。此外,在《大萨遮尼干子所说经》中,更广泛论及与政治有关的课题,其中有逮捕罪犯的原则、消除战争的方法,征收税务及减免的标准,乃至转轮圣王(执政者)所应具有的条件等等。
可见,针对政治佛教提出了“足食”、“修心”的德政,以治人来治国的理论,更强调了从政者须具备道德与学问。这些义理与见解,为现代社会带来了不少珍贵的启示,很值得人们参考与学习。佛法的社会功能与价值,由是而得以显现。
因此,身处文明、法治社会的公民们,在争取、表达诉求的同时,应借鉴佛法,勿忘理性与包容,切莫做出非法或非理性的行为;在决定“去饮”、去游行、去罢课之前,还须慎重叁思。